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21执保4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随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文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根据本院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鄂1321财保339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的申请,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2019)鄂1321财保33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主文:将被申请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