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

某某、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321执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4日,汉族,现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红星村一组。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鄂1321执5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2020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的冻结,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沈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