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

某某、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21财保63号
申请人:***,女,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申请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将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将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