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1321鄂1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家书,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红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厉山镇红星村一组。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厉山镇红星村一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321执1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