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883542363B,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493号。
法定代表人姜浩,行长。
被执行人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688487194C,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红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厉山镇红星村一组。
被执行人刘永桂,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执行人张杰,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随县神农苗圃有限公司、***、刘永桂、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303民初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泽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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