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楼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恒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6542号 原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4376728C,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楼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9184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