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云鑫冷轧钢筋加工厂与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民初2528号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云鑫冷轧钢筋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斯家坡村**。
经营者:***,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滨江名城**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云鑫冷轧钢筋加工厂与被告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云鑫冷轧钢筋加工厂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云鑫冷轧钢筋加工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云鑫冷轧钢筋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8.00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云鑫冷轧钢筋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