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财保104号
申请人: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滨江名城**楼****。
法定代表人:张继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峰,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汶倩,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四路**附**div>
法定代表人:王祯伟。
申请人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浙商银行账户6510********存款4500000.00元。申请人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宏正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浙商银行账户6510********存款余额(以4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小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