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623执保9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李贤群、第三人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川1623民初76号民事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一、已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的存款以380000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38000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01/08至2021/01/08;
二、查封了案外人南充鑫山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R×××××,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了案外人邓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2E小型轿车(车牌号:川R×××××),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了案外人高海云、邓科伟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充市××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