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开发区志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站、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终4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钢,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开发区志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铁明路65号3幢1层37号。

经营者:王成,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金融中心3栋18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慧君,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开发区志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站、四川云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94元,减半收取4,87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世蓉

审判员  田 娟

审判员  鲜代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昱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