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536号
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三段秦宓村秦宓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77793P。
法定代表人:谭邦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平,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210352143E。
法定代表人:肖玉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义路,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