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泰山北路三段秦宓村秦宓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77793P。
法定代表人:谭邦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月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2359H。
法定代表人:吴勇,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8月18日,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603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358639元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1204元,余款至2020年9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进行了现场调查,除已执行部分外,还查封、冻结了以下财产:

财产名称

权属及现状

未处置原因

***名下普通住房1套

与他人共有,有抵押贷款,有其他查封

无处置权且无处置价值

***名下小型汽车1辆

下落不明,有其他查封

未实际控制

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申报债权2000万元

破产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破产清算过程中,尚不具备支付条件

因上述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后将本案执行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任寒秋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