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民初4219号
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三段秦宓村秦宓楼4楼。
法定代表人:谭邦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平,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月波街。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军,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565元,由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荣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