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泰山北路三段秦宓村秦宓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77793P。
法定代表人:谭邦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月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2359H。
法定代表人:吴勇,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本院采取处分措施,防止出现查控财产灭失风险。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