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1536号
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明宇迈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显琼
法官助理 何松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