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元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财保6号

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18号1栋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0286X。

法定代表人:杨元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九龙路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0788954144。

法定代表人:江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共计1943013.6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20484251000021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开户名: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7××××2364、×××98)银行存款共计194301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母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