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元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财保16号

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九龙路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0788954144。

法定代表人:江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仁义,男,1993年3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18号1栋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0286X。

法定代表人:杨元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以其名下位于平武县××镇××新区××号××号楼××单元××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25.8平方米)、三栋负一楼4、5号商铺两间(面积分别为38.07平方米、44.97平方米)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0727民初727号)]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均同意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平武县××镇××新区××号××号楼××单元××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25.8平方米)、三栋负一楼4、5号商铺两间(面积分别为38.07平方米、44.97平方米)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并解除对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已保全的账户8807××××2364的冻结[保全案号:(2021)川0727财保6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武县××镇××新区××号××号楼××单元××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25.8平方米)、三栋负一楼4、5号商铺两间(面积分别为38.07平方米、44.97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母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