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财保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18号1栋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0286X。
法定代表人:杨元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九龙路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0788954144。
法定代表人:江红,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川0727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开户名:xxxxxxxxxxxxxxx,开户行:xxxxxxxxxxxxxx,账号:88×××64、28×××98)银行存款共计1943013.6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开户名:xxxxxxxxxxxxxx,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88×××64、28×××98)银行存款共计1943013.6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川0727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开户名: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88×××64、28×××98)银行存款共计194301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母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