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元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元卫。
被执行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江红。
本院在执行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险收入、土地、房产、车辆、股权、林权、有价证券、到期债权、投资收益及其他财产、收入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以2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龚术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强
书 记 员 贾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