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元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执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元卫。
被执行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江红。
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山水桥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0727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欠款支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龚术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强
书 记 员 赵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