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781号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原告广元市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08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08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一行中“案件受理费53091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6775元”。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人民陪审员 蔡 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郝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