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外乡新源村1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7142377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北新达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外乡新源村1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896132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北新达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金额451577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北新达亿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2)川0681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2、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韬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