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45号
申请人:四川省蜀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9PK464。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新源村十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71423772U。
法定代表人:朱巧琍,经理。
原告四川省蜀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四川省蜀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203901200********”和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西郊支行的账号“20351409900100000326771”在人民币7593122.416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四川省蜀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2048425188002200××××,作为申请人四川省蜀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7593122.416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ivstyle='text-align:center'>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7593122.416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ivstyle='text-align:center'>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7593122.416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7593122.416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FONT-SIZE:15pt;'>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缴纳),由四川省蜀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担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恒
书 记 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