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588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福通元新型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经济开发区海东项目区建设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业务员。
被告:***,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原告呼伦贝尔市福通元新型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福通元新型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福通元新型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91元,减半收取计226.46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福通元新型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