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阀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3民初4665号 原告:北京市阀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阀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阀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市阀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阀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北京市阀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