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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宏鑫安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经质矿产会理县小黑箐经质铁矿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02民初5007号 原告:米易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公司董事。 被告:攀枝花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公司董事。 被告:会理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公司董事。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诉讼代表人:李某某,攀枝花市某某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攀枝花市某某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米易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某某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某某、会理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某某会理县某某铁矿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米易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米易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