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02民初5007号
原告:米易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公司董事。
被告:攀枝花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公司董事。
被告:会理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公司董事。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诉讼代表人:李某某,攀枝花市某某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攀枝花市某某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米易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某某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某某、会理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某某会理县某某铁矿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米易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米易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