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终1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流民,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3号五层B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上诉人余流民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在2016年2月25日送达的上诉交费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余流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余流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雪原
审 判 员 陈 剑
代理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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