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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4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吉 韵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项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