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702民初24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区太和镇******湾。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公司支付原告借款10万元及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的利息16,041.6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2月底向原告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月利率2%,**公司加盖了印章。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
被告**、**公司辩称,案涉借贷行为尚未发生,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不符合实际及交易习惯,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存在。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于2021年2月底向原告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月利率2%,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印章。该款系此前**向***借款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经双方结算后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借款,系双方对此前借款结算后形成,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辩称借贷行为尚未发生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公司在借条上**,是其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两被告应当在***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6,041.66元,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0.84元,减半收取计1310.42元,由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骞
附:本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
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