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675号之三
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集镇***301号。身份证号码37082919********。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太和镇******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8267513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乡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3670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8月18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675号案件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