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大冶有色博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81民初50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有色博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潘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4日生,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诉被告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大冶有色博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