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2民初9729号
原告: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芙蓉北路桂花园(现芙蓉中路一段119号)6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女,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恒温公司”)与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铜官窑文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恒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华联铜官窑文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恒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918767.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6506.1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额总计1055273.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明确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五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号签订了《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高端酒店VRV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空调主机以及末端设备并负责指导安装和调试工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等工作,经过通电均已正常运转。2018年11月27日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根据工程竣工结算确定了工程造价2783100元并签署了工程结算书,按照合同约定“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订货价款的80%;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款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0日内并完成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结清”。截止2022年9月30日,原告共收到涉案工程款共计1864332.4元,被告累计欠付工程款918767.6元未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判如诉请。
被告新华联铜官窑文旅公司辩称,被告认可结算金额为原告主张的结算金额2783100元,但该结算金额中包括2万元已支付的奖励,因此被告的已付款应当为1884332.4元,欠付款通过计算可知为898767.6元。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918753.34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有权拒不付款,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原告未开票的情况下,被告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其中还包括结算款5%的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被告只需无息返还,不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部分的款项亦不应当支付欠款利息。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逾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欠付工程款变更为898767.6元。因案涉合同为多联机空调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向被告供货,并付随安装义务;本案的案由应当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无权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中优先权的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湖南恒温公司作为乙方、被告新华联铜官窑文旅公司作为甲方,双方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编号为TGY-JA-091-341-201612的《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高端酒店VRV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就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高端酒店的VRV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事宜签订本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负责高端酒店VRV多联机空调工程二次深化设计,供给甲方VRV多联机空调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直到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所提供的VRV多联机空调设备为“大金”品牌。第二条合同价款第一款约定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包税费(含包干总价17%的增值税)、包供货、包运输、卸货、包安装(含安装设计)、包调试、包工包料、包验收、包工期、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承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接多联机空调机组的供货及安装;本合同的价格为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第二条第二款结算方法约定2.1实行总价包干,合同签订后,价格不再调整,但如因甲方提出的变更导致包干价变动,则应由乙方提出报价,甲方进行最终确认;履约过程中市场行情变化而导致设备价款波动、乙方计算不准确、不全面(漏算、少算、算错)以及其它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价格变动时,总合同价格均不予调整。2.2分批分期结算货款:本项目结算达到结算条件后,分别进行结算。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约定乙方应当按甲方订货通知确定的交货时间将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在乙方安装、验收完成前,所有货物的灭失、遗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开工指令单确定的开工日前进场开始安装工程,并在甲方要求的工期时间内完成本合同的安装工程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安装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所延误安装工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调整,并据此重新确定完工日期。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合同包干总价款(除非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示的所有价格均应理解为含增值税价格)为2786000元。第四条第二款付款方式第一项约定为1、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1)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上报及审批后,乙方接到甲方的书面订货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订货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2)货到现场并经甲方开箱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订货价款的60%;(3)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文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该批订货价款的80%;(4)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0内乙方提交结算文件并经甲方初审后再上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终审,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最终审核意见为准,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乙方应开具该工程最终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在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无息向乙方结清。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含增值税)。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每笔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付款。第五条约定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支付合同价款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货物委托运输凭证、货物验收记录等业务相关凭证供甲方查验,以证明专用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七条约定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可到厂检验测试,并有权任意抽选一台送指定检测中心进行技术参数的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退货,检测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符合要求的,所有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第十一条保修条款约定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自安装工程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第十三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并安装调试。2018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8年11月25日,被告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签署“同意验收”的意见。
2022年3月24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共同签署《工程最终结算协议书》,载明:1、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高端酒店VRV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GY-JA-091-341-20170210)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定最终结算造价2783100元(结算造价中含已支付的劳动竞赛奖励人民币贰万元);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协商的最终结算协议,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金额为1884332.4元(包含劳动竞赛奖励20000元),欠付款项为898767.6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1864346.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未向被告开具欠付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案涉供货安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最终结算协议书》及当事人**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就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高端酒店VRV多联机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事宜签订本合同”、“乙方负责高端酒店VRV多联机空调工程二次深化设计,供给甲方VRV多联机空调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直到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所提供的VRV多联机空调设备为“大金”品牌”、“在乙方安装、验收完成前,所有货物的灭失、遗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等内容,从上述约定看,案涉供货安装合同的主要内容为高端酒店VRV多联机空调设备的购买和销售,安装、调试等仅是合同的从内容和采购标的物的售后服务,且被告购买的设备是种类物,其价款远高于安装、调试费用,因此本案案由应当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签订的案涉供货安装合同系当事人依法自愿签署,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项目于2018年11月25日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3月24日完成最终结算,依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欠付款项,但被告至今尚欠898767.6元(2783100元-1884332.4元)未付,原告有权要求其付款。
被告辩称“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有权拒不付款”,但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买方负有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主给付义务,开具票据属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未开具票据不能成为拒付货款、拒不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因此被告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查明被告上述欠付款项,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约定,原告确违约未开具相应发票,开具发票义务虽然并非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与支付货款无对价关系,但当事人将该义务约定为付款前提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对于欠票款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因前述已论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故原告的该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98767.6元(含质保金);
二、驳回原告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49元,由原告湖南恒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