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03行初1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西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其投诉的部门不正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投诉的部门不正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安
人民陪审员 陈有连
人民陪审员 江三亮
书 记 员 汤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