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民初2647号
申请人:***,女,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申请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人民北路金地国际内,现办公地点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航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53576687。
法定代表人:周心月,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