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21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润三,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现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系***之子。
被执行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吉州区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润三与被执行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8980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周院长审签。审判员**农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