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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润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21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润三,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现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系***之子。 被执行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吉州区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润三与被执行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8980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周院长审签。审判员**农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