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21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黄润三,男,住所地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吉安县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吉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华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生效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92527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