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468-2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恒大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里能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14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2019)鲁0811民初6800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
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68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