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鼎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5民初2130号
原告:湖北鼎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绿杨乡冷水井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034479770。
法定代表人:严国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5553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承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和解、决定调解内容和方案,提出上诉、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靓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78455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授权权限同上)。
被告: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号**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0791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071163060。
法定代表人:黄思,总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鼎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鼎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77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鼎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德刚
审 判 员  罗爱东
人民陪审员  高 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陈新中
书 记 员  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