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41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开发区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鄂0106民初4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7,27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2022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21)鄂0106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判令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所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69490.3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6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民终4469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本院(2021)鄂0106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判令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所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677961.2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6月23日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支付所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677961.22元。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7,279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