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4114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63号武汉控股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727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为此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727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