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7民初695号
原告:***,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男,1973年8月13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驻马店市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与菜园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725302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