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民初247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确山县万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9F4HWU4W
住所地:确山县盘龙街道铁北路7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确山县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4188454815
住所地:确山县未来大道西段河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7708718220
住所地:确山县中原大道与董北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确山县水务有限公司、确山县万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确山县水务有限公司、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