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确山县万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民初247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确山县万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9F4HWU4W 住所地:确山县盘龙街道铁北路7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确山县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4188454815 住所地:确山县未来大道西段河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7708718220 住所地:确山县中原大道与董北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确山县水务有限公司、确山县万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确山县水务有限公司、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