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确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行申1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确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韦书政,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幸福,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栓,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公安局、被申请人确山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行终2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玉柱申请再审称,***的苗圃被破坏,确山县公安局玩忽职守拒不查处;张玉柱财产被毁坏后正当防卫,确山县公安局系非法拘留;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施工单位行为是非法侵占土地的犯罪行为;确山县人民政府、确山县公安局违法行政情节严重,已涉嫌渎职犯罪;一审法院没有查明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复议主体错误、违法施工的事实,没有对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要求刑事处罚的合法性审查;二审法院没有查明公安机关包庇违法施工的行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确山县公安局答辩称,被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土地已履行征地手续,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施工权;***认为土地附属物没有赔偿应当通过正当渠道维权。请求驳回张玉柱再审申请。
确山县人民政府答辩意见同确山县公安局答辩意见。
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阻止合法施工,报警后确山县公安局对***拘留合法。请求驳回张玉柱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确山县公安局提供的违法行为人陈述、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阻挠确山县给排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正常施工的事实,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为其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属物、苗圃等未得到补偿或赔偿,应依照法定途径解决。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