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4财保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520499966,组织机构代码5520499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兴盛大道中渝梧桐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912070499,组织机构代码091207049。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渝0154民初2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20)渝0154执保246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海雕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申请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20)渝0154民初274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海雕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吉祥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