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平县林鑫水利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渔塘街(鑫都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912070499。
法定代表人:张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科亮,重庆坤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平县**水利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黄城乡唐贝村村南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657371854。
法定代表人:林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雕公司)依据(2019)渝0243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安平县**水利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为0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11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然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诗   波
审判员 赵伟审判员王永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