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3民初5013号
原告: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1层、5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42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2023年12月18日,原告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0元(原告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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