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3270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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