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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和天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481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和天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20JNW86B,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02047824T,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和天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6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扬州和天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481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