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21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02047824T,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2)苏0321民初4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7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377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