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138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 芮